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二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撤销或者终止的除外。
荣誉市民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声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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