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二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撤销或者终止的除外。荣誉市民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声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