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建设、建筑物拆除、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设置砖砌围墙、定型化工具式围墙或者设有防溢座的封闭围挡;
(二)施工现场应当在工程车辆的出入口内侧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水防溢、收集、处置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保持车身和轮胎清洁;
(三)施工现场内的道路和与城市道路的连接段,应当进行混凝土硬化或者铺设钢板,与城市道路的连接段路面不得粘带泥土;
(四)作业时应当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喷淋抑尘等措施;遇到重污染预警天气,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违反前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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