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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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生活品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
第二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市、区县...
第四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
第五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城管平台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应当对门前...
第七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动、公益行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
任何单位...
第八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第九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
第十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废弃物、粪便、污水和蚊蝇孳生地;...
第十一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库)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布局、规模。
根据...
第十二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单位可以依法对小区共有部位、单位专有区域进行改建,用于增设停车泊位或者立体机械停车设施。
在...
第十三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车库(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
第十四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收费管理办法,形成分区域、分时段、分类型的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
第十六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道路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三十日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
第十七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路面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需要修复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七日...
第十八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建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建设单...
第十九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树木、地面、杆架、建(构)筑物、道路附着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喷(涂)写、张贴。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
第二十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密封等措施,防止废弃物洒落和影响市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改造老旧公共厕所,逐步消除未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公共厕所。
商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等设置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应当按照规定控制亮度,严格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
景观灯光设施污...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建设、建筑物拆除、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尚未开工且空置三十日以上的建设工程用地,应当设置遮挡围墙或者封闭围栏;围墙或者围栏的外观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环境相...
第二十五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方便市民、规模恰当、综合配套的原则设置农贸市场。
配套新建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划...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当制止经营场所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督促经营户保持摊位、店面整洁、卫生,按要求分类投...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当及时清扫经营场所外区域和配套停车场地,保持地面干净、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区县、镇(乡)人民政府在不影响道路畅通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在室外公共区域划定一定的临时性经营场所,确定经营时段、摊...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平台建立室外临时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信息档案,制发信息卡。经营者应当...
第三十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室外临时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业时间随身携带或者悬挂经营者信息卡;
(二)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区域举办文化、宣传、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清扫,保...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现有架空管线应当定期进行清(整)理,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上空的现有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车辆投放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停放位置等涉及...
第三十四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场地)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将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投入垃圾分类专...
第三十六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
第三十七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废弃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服务企...
第三十八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回收利用的工作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的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第四十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第四十一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