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地、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报刊亭、候车亭、邮政信箱、快递柜、通信交接箱、设备控制柜(箱)、公共自行车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信息发布栏(屏)、垃圾桶,空中架设的管线、杆架,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地面、建筑物各类附着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展览展销场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商店、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区域举办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地、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报刊亭、候车亭、邮政信箱、快递柜、通信交接箱、设备控制柜(箱)、公共自行车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信息发布栏(屏)、垃圾桶,空中架设的管线、杆架,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地面、建筑物各类附着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展览展销场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商店、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区域举办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