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扬或者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扬或者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