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应当对门前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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