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