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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