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城管平台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向公众提供停车场、农贸市场、公共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以及运行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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