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动、公益行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方式绿色化行动,提高垃圾分类意识,遵守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教学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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