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废弃物、粪便、污水和蚊蝇孳生地;
(二)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有序,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停车、乱张贴、乱刻画、乱吊挂、乱晾晒等现象;
(三)维护责任区内建筑物外立面、招牌标识、绿化设施等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在责任区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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