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库)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布局、规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路面荷载可承受和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医院、学校、农贸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增设临时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专有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临时停车场、单位专有停车场可以依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并按规定公开收费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路面荷载可承受和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医院、学校、农贸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增设临时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专有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临时停车场、单位专有停车场可以依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并按规定公开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