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车库(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交付满两年尚有未出售、附赠的车库(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小区业主公布车库(位)的空置情况,本小区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赠)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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