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