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道路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三十日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车辆移至指定场所,并告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限期申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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