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建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挖掘范围、时限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