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树木、地面、杆架、建(构)筑物、道路附着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喷(涂)写、张贴。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刻画、喷(涂)写、张贴者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张贴组织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取覆盖、替换方式清除的,应当与原材质色彩保持一致。
刻画、喷(涂)写、张贴的内容违法且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电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刻画、喷(涂)写、张贴者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张贴组织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取覆盖、替换方式清除的,应当与原材质色彩保持一致。
刻画、喷(涂)写、张贴的内容违法且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电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