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改造老旧公共厕所,逐步消除未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公共厕所。
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交通客运等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建公共厕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交通客运等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建公共厕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