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等设置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应当按照规定控制亮度,严格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
景观灯光设施污浊、腐蚀、陈旧、损坏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污浊、腐蚀、陈旧、损坏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