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尚未开工且空置三十日以上的建设工程用地,应当设置遮挡围墙或者封闭围栏;围墙或者围栏的外观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环境相协调。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