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当制止经营场所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督促经营户保持摊位、店面整洁、卫生,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农贸市场举办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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