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区县、镇(乡)人民政府在不影响道路畅通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在室外公共区域划定一定的临时性经营场所,确定经营时段、摊位数量、经营种类,允许摆摊设点。临时性经营场所的设立应当先听取周边居民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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