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平台建立室外临时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信息档案,制发信息卡。经营者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商品名称或者服务种类等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实际和管理需要,对临时性经营者实行记分和评级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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