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区域举办文化、宣传、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清扫,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立交桥、高架桥、地下通道、主要道路两侧等公共区域散发广告。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广告散发者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散发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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