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车辆投放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停放位置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地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平台;
(二)按照总量、地点要求,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三)在重要商业区域、公交站点、交通枢纽、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规定的投放(停放)地点建设电子围栏或者纳入公共电子围栏;
(四)及时清(整)理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
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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