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现有架空管线应当定期进行清(整)理,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上空的现有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管线设置管理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上空的现有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管线设置管理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