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场地)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的垃圾收集容器、接驳点、容器间等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逐步按照垃圾分类处理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的垃圾收集容器、接驳点、容器间等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逐步按照垃圾分类处理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