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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