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回收利用的工作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垃圾的产生,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逐步推行新建商品住宅实施全装修成品房交付制度。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制订行业发展政策,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融合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商场、便利店、学校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再生资源自动回收设施的建设,推进智能回收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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