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废弃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清运。
违反前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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