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废弃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清运。
违反前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