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将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投入垃圾分类专用容器内。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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