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室外临时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业时间随身携带或者悬挂经营者信息卡;
(二)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
(三)非营业时间应当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
(四)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五)不得妨碍交通、制造噪音;
(六)不得占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临时性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的有关管理规定。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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