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密封等措施,防止废弃物洒落和影响市容。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