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路面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需要修复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七日内修复,因损毁严重无法在七日内修复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确定修复期限。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丢失、破损、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发现或者接报后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丢失、破损、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发现或者接报后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