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