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6-16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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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明确并联审批部门职责及审批各环节工作规范,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 第二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 第四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并联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运... 第五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五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和住房城乡建设作为相应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主持和协调相关... 第六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六条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并联审批相... 第七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上线运行。 审批管理系... 第八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帮办代办全流程服务机制,为审批事项办理提供服务。 第九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九条 并联审批各阶段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的运行模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 第十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牵头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牵头部门受理依法由其他审批部门办理的申请事项,应... 第十一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但核心要件具备的,牵头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容缺材料的内容、时限。并联审批... 第十二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告知承诺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以书... 第十三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联合会审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内容。相关部门应当按时参加联合会审,... 第十四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并联审批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实地勘验的,牵头部门应当组织联合勘验。 第十五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并联审批事项同时涉及市和县(市、区)审批权限的,两级阶段牵头部门均应当按照申请人意愿受理,并由最初受理的牵头部门通... 第十六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并联审批事项依法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结果同步共享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部门应当... 第十七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并联审批事项及其相关工作需要审批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审批部门应当实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八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 第十九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并提供审批进度查询服务。超出承诺时限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 第二十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将电子证照和批准文件加盖经认证的电子印章或者电子签名推送至审批管...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审批...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部门协同和督办制度,并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通...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