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但核心要件具备的,牵头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容缺材料的内容、时限。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对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先行审核,待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后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可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应当在办事指南中作出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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