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联合会审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内容。相关部门应当按时参加联合会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审核意见或者出具审批结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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