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并联审批事项同时涉及市和县(市、区)审批权限的,两级阶段牵头部门均应当按照申请人意愿受理,并由最初受理的牵头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两级相关部门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