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并联审批事项及其相关工作需要审批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审批部门应当实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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