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并联审批事项及其相关工作需要审批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审批部门应当实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