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并提供审批进度查询服务。超出承诺时限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联审批各阶段的办理时限应当在本规定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依法公示、评审、听证、招投标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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