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并提供审批进度查询服务。超出承诺时限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联审批各阶段的办理时限应当在本规定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依法公示、评审、听证、招投标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依法公示、评审、听证、招投标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