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将电子证照和批准文件加盖经认证的电子印章或者电子签名推送至审批管理系统,纸质证照和批准文件送交阶段牵头部门受理窗口统一颁发。申请人可以登录网上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照和批准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