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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