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部门协同和督办制度,并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