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