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并联审批事项依法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结果同步共享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部门应当预先完成其他资料审查等相关工作,收到前置审批结果后同步作出审批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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