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告知承诺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公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应当在办事指南中作出规定。
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公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应当在办事指南中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