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牵头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牵头部门受理依法由其他审批部门办理的申请事项,应当接受委托,受理申报材料。
经审核需要申请人补正、更正材料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经审核需要申请人补正、更正材料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