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并联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根据审批需求创新优化系统功能;
负责跨越两个以上审批阶段和同时涉及市、县(市、区)两级审批权限相关事项的协调办理;
负责项目办事流程咨询、申报引导及电子签章、电子签名采集等工作;
在政务服务区域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
其他需要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