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六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第六条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牵头部门确定的并联审批流程提供相关材料,参加相关的联合会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在审批时间节点内完成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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