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本条例所称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海陆分界的痕迹线。
本条例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生物岸线、河口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
本条例所称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海陆分界的痕迹线。
本条例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生物岸线、河口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